为加强孝感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市政府《孝感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孝感城区东至滚子河、西至澴河、南至县河、北至京广线以内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在限放区内,腊月二十四、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元旦(1月1日),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在禁放时间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内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四、在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1、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单位严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六、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孝感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822623-202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