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柏松
“同楼生活好邻居,日日相处似家人。” 安陆某小区4栋3单元的几家住户原本和谐相处。2020年的一桩意外事件却引起大家的不睦,三楼、四楼住户在今年3月份将五楼住户告上了法庭。
沈某住四楼,一家人花费十几万元装修房子入住,五楼的何某常年在外工作,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入住。2020年8月初,沈某因带着孙子到武汉看病,多日不在家。期间,何某委托亲戚请人安装水电,因安装师傅施工不当致水管漏水,室内所有房间地面都被水浸泡多日,并渗透到楼下沈某的房屋,沈某已装修的室内多处被水浸泡,损坏严重。
2020年8月23日,三楼住户李某发现自己室内屋顶漏水,因此时沈某还在武汉,家中无人,李某便找到物业公司查处。物业公司打110报警联系到沈某,沈某在武汉打电话委托亲戚开门让警察查看,发现是五楼漏水到其室内,再往下渗水到三楼。警察通过物业公司打开五楼住户何某家门,发现何某室内地面到处是水。
事件发生后,沈某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现场查看后作出鉴定,沈某室内因楼上漏水导致的损失总价为8427元,李某室内因楼上漏水导致的损失总价为3125元。
沈某、李某多次电话联系何某协商漏水赔偿事宜,何某以其在外工作不便回家为由推脱。无奈之下,沈某、李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损失。
“我常年不在家,房子是个什么状况,我一概不清楚,不能仅凭他们两家的说法,就断定是我房屋漏水,你们法庭总要搞个调查吧。”电话里何某不停质疑。
3月15日,法庭一行三人邀请物业公司、社区工作人员、各方当事人和当事人亲戚以及建筑专业人员从五楼、四楼、三楼勘验现场,得出五楼何某卫生间漏水,渗透到四楼沈某室内,再渗透到三楼李某室内,导致三楼、四楼房屋受损的明确结论,从而为案件裁判获得准确的初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条明确权利人物权遭受损害的救济方式,阐明了损害结果发生需从造成损害结果之原因及两者因果关系之关联度来判断责任承担问题。何某疏于管理致使卫生间水龙头漏水,是造成三楼李某和四楼沈某房屋受损的原因,并因该原因产生了损害结果,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法律条文从法律角度规范、引导相邻各方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邻居如同知己,甚至胜过亲人。只有邻里之间以心换心,和睦相处,共同的家园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丽。
一条条法理辩是非,一句句心语暖人心。各方一致接受法官的劝解,何某当即微信转账沈某8000元、李某3000元,两人自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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